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24日通过刑法的四个法律解释,明确骗取社保金、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法律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职权。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也规定: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
此次通过的四个法律解释包括:骗取社保金,以诈骗罪论处;吃珍贵野生动物面临刑责;取消部分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组织盗窃杀人,策划实施者皆有罪。
近年来,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养老、医疗等社保金的案件时有发生,甚至出现有组织的骗取社保等行为。而在执行中,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如何适用法律认识不一。
对此,此次法律解释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等社保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中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国现行刑法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以及针对违反狩猎法规的行为规定了非法狩猎罪。
然而近年来,餐桌消费对珍贵和濒危野生动物的需求,催生了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买方市场”,同时一些不法分子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坐地收赃,成为非法狩猎的幕后推手。
为了遏制“舌尖上的犯罪”,此次法律解释明确指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非法收购。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非法收购罪轻则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法律解释角度讲,刑法规定了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而买来吃或买来用,在性质上与非法收购是相同的。
此外,此次关于刑法相关规定的法律解释还对“单位犯罪”进行明确,指出公司、企业、机关等单位实施刑法中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