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王庆东利用担任重庆聚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招标二部主任、重庆市电力公司物资供应公司招标工作部招标管理人员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的请托,为成都市鑫牛线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四川鑫电电缆有限公司)、重庆市宇邦线缆有限公司中标承接重庆市电力公司电力设备招标采购项目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钱财共计815万元。
重庆五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庆东身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的钱财共计81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鉴于王庆东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予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庆东未上诉,判决已生效。